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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转供电价格清理整顿的通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各转供电主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是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负重要措施之一,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87号)指示精神,支持5G产业发展,着力解决5G基站建设运营中遇到的电价高和进场难等焦点问题的重要举措。市中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5号)、《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支持性价格政策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市监竞争函〔2020〕9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确保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落实,终端用电户的电价水平得到明显降低。但是,通过前期全省转供电督导调研仍发现不少问题,转供电价格依然存在较大降价空间。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转供电加价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等转供电单位在转供电时的电价政策通告如下:

  1.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即:

    1、转供电单位对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收取规定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非直抄用户结算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2、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0.8743元/千瓦时(2020.2.1至2020.12.31),“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相关政策规定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2、“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3、“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4、“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各转供电单位要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立即整改。各转供电主体对枣庄市市中区铁塔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四家单位涉及5G基站的转供电价格,要在2020年8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四、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将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快从重处罚,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对涉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一律按照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服务违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追责问责。

    欢迎广大用户及社会各界对转供电单位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文章关键字: 转供电 企业 单位 电价 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