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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业局关于实施项目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3-19

枣庄市农业局关于实施项目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枣农办字〔2018〕20号 


各区(市)农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项目信用档案制度,对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在相关网站公开,对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单位限报其他各类农业项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农业部门组织申报和实施的农业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各类农业基建项目和资金项目。信用档案贯穿农业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验收各个环节。

二、主要内容

项目信用档案即通过建立项目实施单位不良档案记录,并以此作为项目申报审批依据,从项目申报阶段淘汰信用和实施能力较差的单位,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市农业局项目主管科室或单位负责将管辖的农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批复要求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等行为记入档案,并报送市农业局发展规划科备案。发展规划科每年年底通过网站对外集中公示,对信用不好的项目单位,在下一次项目申报审批中不予通过。

三、处罚办法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书面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1、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开展有关工作。

2、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存在迟拨现象,未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给予项目所在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有关整改通知。

3、项目资金管理混乱,未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账管理。

4、项目档案管理混乱,项目建设过程中材料收集不齐全,或未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5、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前期调查不足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项目建设停滞。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限制申报处分

1、项目未按期完工,严重影响项目验收工作,延期1年以内,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限制申报同类型农业项目处分,直至项目通过验收;延期1年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予申报各类农业项目。

2、项目已完工,存在部分项目资金迟拨、漏拨现象,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给予项目所在区(市)农业主管部门限制申报同类型农业项目1年处分。

3、同一项目1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受到警告处分,给予项目所在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限制申报同类型农业项目1年处分。

4、因工作敷衍、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效益的,给予项目所在区(市)农业主管部门限制申报同类型农业项目1年处分;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限制申报同类型农业项目3年处分。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禁止申报处分

1、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2、对项目资金拨付不力、监管不善,出现恶意挪用、套取、骗取国家项目资金。

(四)其他处分

对于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验收等过程存在的其它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效应的事项,市农业局将依据社会影响,酌情给予相应处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请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认真梳理2015年以来实施的所有项目,并将违反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和具体事项报送至市农业局发展规划科,并每年及时更新。

联系人:王冬  马晓敏

 话:3090019

 箱:zzny3090019@163.com

 

 

 

2018年1月24日


文章关键字: 项目 农业 单位 信用 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