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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积极倡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也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形成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合同信用履约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社会予以公示、表彰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第四条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初审、考察、推荐工作以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各区(市)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初审、考察、推荐工作。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市)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受理、自下而上、层层考察推荐的办法。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作为企业信誉的考量证明。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办法,每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930日前为申报期,1231日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   申报企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两年,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企业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能积极参与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一定的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内在环保、劳动、税务、安监、银行、慈善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能积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有合同台账、合同档案、客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保存齐全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六)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

(七)资金实力较强,具有较好的清偿和支付能力,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隐匿、抽逃、转移资产,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及时支付应付款,没有无合法理由拖欠他人账款和职工工资现象;

(八)企业及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符合质量标准,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

(九)社会信誉好。有健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执行三包等有关规定,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经营住所地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推荐,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企业经营住所地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在各区(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向登记注册地的区(市)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书面资料提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30日。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台账;

(四)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五)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六)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补正的理由,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齐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基层派出机构参与对申报企业的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写出书面培育记录,连同申请材料及加盖印章的推荐名单统计表一同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审核合格企业名单,并将审核结果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企业由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枣庄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年后如继续申请公示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市)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部门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和监督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三)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的。

第十九条   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公示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信息并换发更名后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的有效期内遗失《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的,应提交书面补发申请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申请公示受理部门申请补发,经核准后由公示部门补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或申请撤回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下一个活动年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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