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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0

 枣教字〔2016〕30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各区(市)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枣庄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4月6日


  枣庄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鲁教财字〔2015〕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还款救助”指的是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在枣庄市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相关材料,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三)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累计自付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应提交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指借款学生父母、子女、配偶和未婚兄弟姐妹。


  (四)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出具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申请,经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枣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五条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在每年10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借款所在地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资格;已获取救助的,依法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需要,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真实家庭状况。核实无误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将审核汇总表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枣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枣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每年11月底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审核汇总表》(见附件)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20日前负责代偿应还本息。申请救助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和审核材料由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九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救助政策应知尽知。


  第十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枣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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