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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06

枣信用办〔2021〕1号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化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建立健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进一步完善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为主要内容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开发各项应用功能。平台采集、整合、储存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信用信息记录资料,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认证、科研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职级任命和晋升、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管理工作中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单位,可以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与其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逢报必查、逢办必查”机制,在受理收件环节和办理审批环节分别核查“信用中国”等信用官方网站中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确保“应查必查”,确保奖惩措施实施到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依托“信用中国”等信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支持信用核查。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征信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通过核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中国”等信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六)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设定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有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以下统称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有关部门(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失信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2.在享受财政性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2.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3.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4.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七)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官方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专项工作的实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将查询和应用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以及信用报告的应用,确保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实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次采取警告、严重警告、通报等制约措施。

 

 

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代章)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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