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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1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枣信用办〔2020〕5号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枣政发〔2016〕15号),完善“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用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枣庄”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枣庄”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枣庄”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枣庄”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枣庄”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枣庄”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枣庄”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枣庄”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名单见“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专栏)和征信机构或经国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部门(单位)、本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枣庄”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已在“信用枣庄”网站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撤销在“信用中国(山东滕州)”网站的公示。市信用办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信用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高冬、李梦舒,电话:3185256,传真:3315858,

邮箱:zzfgwtgk@163.com,邮寄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621号市政大厦435室。

 

附件:“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枣信用办〔2020〕5号)等信用建设政策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完善“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社全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需向本市或区(市)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信用枣庄”网站下载模板);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通过原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修复须提供)。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三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需向本市或区(市)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信用枣庄”网站下载模板);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可参加由相关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五是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可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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