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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 枣庄在行动】山亭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19

1.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贫困人员、低保等特困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有哪些优惠政策?怎么办理?

答:我市建立“新农保”“城居保”时规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政府为其代缴,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政府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同时规定,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领取居民养老金。

2017年10月,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 37号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枣人社发[2017]44号),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等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

2.到外地居住并将户口迁出,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按照人社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到外地居住并户口迁出的,可以申请关系转移。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关待遇。

办理转移手续的流程:首先由转入县级以上的社保单位开具接收函,再由参保人携带接收函、身份证、户口本、缴费手册到转出地县级以上社保单位办理手续转移,最后携带开出的转移手续到转入地县级以上参保单位进行关系转入以及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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