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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阶段性降电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6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东省、枣庄市决策部署,市发改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滕州市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规定,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客户服务分中心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通知》要求,全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终端用户宣传电价政策,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客户服务分中心要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对2月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全市各转供电单位要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电费,要立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