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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庭,成功调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审结一起民事案件

来源 :市中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7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枣庄中院又一起通过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担任审判长并承办该案,为推进全市法院运用智慧法院成果深入开展网上办公办案树榜样、作示范、抓带动。

该案一审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审理。2014年11月15日,王某某(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承接枣庄某公司(原审被告、上诉人)建设的某安装工程,王某某进行了施工。双方最终确定结算款为45万元。枣庄某公司先期向原告支付10万元,余款35万元未付。王某某多次催要,枣庄某公司未予支付,王某某遂诉至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枣庄某公司以王某某还欠其公司270余万元主张抵销该笔欠款3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枣庄某公司所主张抵销的债权存在争议,不予支持该公司抵销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枣庄某公司给付王某某劳务费35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枣庄某公司向枣庄中院提起上诉,主张王某某拖欠其公司购房款及欠款数额明确,且王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枣庄中院由孙英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李政远、李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承办该案后,孙英认真准备、仔细阅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网上开庭,并熟练掌握互联网法庭系统操作规范。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宣读了网上庭审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孙英通过互联网法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整个过程实时记录、同步存档,庭审笔录自动生成。庭审查明新的事实,王某某已就与上诉人枣庄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薛城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二审审理认为,王某某所诉35万元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实为通风设备安装,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按照劳务合同定性不当;本案枣庄某公司欠付王某某35万元双方并无争议,上诉人一审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予支持;枣庄某公司主张抵销的债权另案正在处理。孙英遂当庭陈明利害,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孙英悉心调解,积极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据了解,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坚决抗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一方面强化已开庭未结案件清结,另一方面推动互联网开庭办案,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截至2月24日,全市法院收案7494件,结案4096件。其中,1月31日至2月24日,全市法院网上立案1717件,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619人次;2月3日至2月24日,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审理案件177件,结案93件;开展网络查询419次、冻结款项497.6余万元、查封不动产8宗,执行到位金额9062万元,执结案件2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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