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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23

诚信诉讼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审判执行实务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采取故意逃避或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甚至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提交变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拒不到庭应诉等方式,极大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审执工作的正常进行。

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111、112、113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9条,分别对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恶意逃债、冒充他人诉讼,证人虚假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责任主体直接承担。

治理和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必须强化社会诚信的法治宣传,增强人们自觉遵守诚信诉讼行为意识,积极营造“人人抵制不诚信诉讼”的氛围,共同构筑良好诉讼环境。司法实务中,要全面落实和适用在立案、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在提示书中明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类型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也是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司法人员除了要查明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纠纷的是非曲直外,还要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固定证据坚决惩治不诚信诉讼行为。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都要贯彻诚信诉讼原则,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时,法院工作人员要留存证据,及时采取有效惩罚措施。如在送达过程中,及时为送达人员、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以便对送达及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全程留痕,固定当事人逃避、躲避送达文书、恶意拖延诉讼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要加大对不诚信诉讼参与人的公示力度,如律师有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以视其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律所,向其所在律协或其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说“不”,要形成诚信诉讼合力。法院应根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进行分级分类,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制度和健全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共享机制,实时将不诚信诉讼当事人相关数据与相关方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沟通以形成合力,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郝绍彬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