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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12

纳税信用制度是一种特殊制度,纳税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对于纳税信用制度,目前存在着研究困境,即税法是一种复杂体系,信用体系也尚不完善,两门学科的结合就显得更加困难重重。在目前的研究当中,还没有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中心展开研究。税法体系和信用体系中的许多概念不能很好地实现对接,对于研究来说存在障碍。

从纳税信用的基本理论上看,纳税信用制度的属性是社会信用。对于纳税人的保护应当作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理论上,纳税主体系指税收契约中与国家的相对一方,其主要承担依据税收实体及程序法律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同时享有知情权、诉讼权、信赖利益保护权等权利。201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可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是可以有序发布并提供查询的,它区别于原始的纳税信息。

未来纳税信用的发展方向,从主体的外部拓展而言应当将纳税信用变为税收信用。同时,主体内部拓展由企业纳税人到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在融合的过程当中,应该非常注意的一个问题即分清两者的边界,同时相关的法律层级也有待提升。

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