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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新规五看点:取消目录管理适用扩围,实施信用监管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2
2020年1月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将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废止。
12月30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博发布图解《召回规定》,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召回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增加了生产者为安全负责的总原则,重申生产者是消费品召回第一责任人。
《召回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消费品具备安全性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最基本要求,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首要业务。《召回规定》强调召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二、在实行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各地更大的自主权。
我国消费品品类众多,实行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的消费品召回管理体系。《召回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取消目录管理,并调整适用产品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召回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具体适用产品上,《召回规定》取消了现行消费品召回的目录制管理方式,并废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儿童玩具一并纳入《召回规定》调整范围。同时,对排除在外的消费品范围,《召回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取消目录管理,将进一步拓宽消费品监管的范围,所有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必须召回。《召回规定》还明确,除消费品以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明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消费品重大事故及危险报告义务。
信息收集是消费品召回监管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工作,消费品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危险的情形是发现消费品缺陷的重要线索。
《召回规定》第八条明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防止危害再次发生。
五、明确违规法律责任,实施召回信用监管。
《召回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召回规定》相关义务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将按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最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召回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自2004年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品召回工作进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活动2077次,召回产品6344万件,涉及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家具、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文体教育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纺织服装、五金建材等主要消费品。
对于《召回规定》的实施,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召回规定》与2016年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召回规定》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还新增了罚则,约束力更强。此外,召回品类范围扩大,原来是食品、儿童玩具、汽车缺陷有召回。《召回规定》实施后,只要是消费品且存在缺陷,不论你是哪一类,都得召回。”
在媒体报道中,《召回规定》的实施,被认为是家电召回制度首次进入实施阶段,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消费品的定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冰箱、电视机等家电产品也被包含在内。
对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计量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包含了家电,《召回规定》意味着有了实施细则,更好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