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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多头时代 信用评级监管权责厘清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02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吴限)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状态将终结。11月29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央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正式对外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

《办法》的出台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其中,央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办法》还要求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作为有效补充,即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央行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对评级行业自律组织权责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评级自律管理体系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增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公平准确也引起监管的重视。去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因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被监管机构暂停相关评级业务一年。今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2018年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情况,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被点名。

为此,《办法》明确划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七种行为,严格整治评级行业的种种乱象,主要包括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向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事实上,一直以来,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在央行(银行间市场等)、发展改革委(各类专项债券等)、证监会(公司债券等)等部门各自领域进行监管,监管体系相对零散割裂,也由此形成了多头监管。为此,2016年,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在统一评级行业的行业标准。去年9月,央行和证监会又明确提出,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逐步统一。

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央行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同时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分析称,《办法》通过理顺评级行业的监管架构,有利于统一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行业乱象,实现行业公平竞争,增强评级机构的市场公信力。同时,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使评级机构的日常行为有具体的制度约束,有序实现规范发展。

在明确统一监管规则之后,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未来如何强化也同等重要。上述负责人表示,将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等。

“未来应成立专门的监管团队,开展对评级机构的日常管理。同时,通过加大开放引入境外高水平的评级机构,发挥‘鲶鱼效应’,以此促进国内评级机构的质量提升。”何南野建议道,此外,还可以逐步发展投资者付费模式,以保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