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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2

图为第二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会场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指导、湘潭大学主办的第二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在湖南省湘潭市举办,此次论坛旨在围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法治建设的需求,推动信用立法、培养信用法治人才,打造信用法学科研共同体,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信用处副处长严畅、湘潭大学校长李伯超、杜兰大学法学院院长大卫·梅耶出席论坛。

李伯超在致辞中表示,第二届论坛的举办是“2018年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的延续和传承,湘潭大学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打造信用法治建设智库,努力在信用法治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得更好、更有特色,为信用中国建设伟大事业贡献更多的“湘大智慧”。

会上,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韩家平,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评估中心主任石新中,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新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分别围绕当前我国信用法治建设与经验、问题与展望等发表主题演讲。

会议期间,来自国家部委、政法系统、国内外高等院校、信用服务机构、媒体等80余名领导、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中的热点问题”,为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以信用立法助推信用建设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

在谈到信用立法中关于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上,韩家平表示,失信惩戒是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功能在于恢复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以谋求整体长期利益最大化。“我国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目前使用较多,效果也颇为显著,但是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过罚不相当、连带惩罚,行政权力滥用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社会信用建设正当性的无端指责。因此必须尽快进行立法,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明确惩戒方式、惩戒程序、救济程序,并逐步回归信用机制的市场化属性。”他表示。

王伟也从信用立法的重要性上强调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的意义。他表示,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社会信用法治化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法治要以统一立法、分别规则的模式进行体系化建设,重点在于信用信息的传导性、失信惩戒的类型化规制、信用市场活力的激发、信用监管强化注重权益保护,并辅助以现代科技手段支撑。

顾敏康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通过法治实现,将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从而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台上专家的观点也引起了台下观众的思考,从上海来参加此次论坛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聂帅钧曾研究过“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控制”的问题,他在听了专家演讲后,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希望结合我国实践,解决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张力问题。他认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公法学界应努力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出现的异化、脱法现象作出回应和纠正。

以大数据助力信用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其中,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大数据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刘新海表示,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的多种形式把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和应用结合起来,构建了新的商业模式,满足了投资、借款等不同需求。因此,这些掌握消费者大数据资源的金融科技公司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刘新海建议借鉴欧盟“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法规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思路来为个人信息保护保驾护航。他建议,在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用户知情权、访问权和被遗忘权的同时,对相关组织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并以最高罚没为个人信息泄露设置法律“红线”。

“信用法治一定要加强顶层设计,但制度设计一定要保证平衡协调,平衡好制度创新和信息安全的诉求。同时我们可以学习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创新我们的信用法治,才能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吴长军告诉记者。

大数据的发展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应用带来了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做好信息监管工作?刘瑛认为,“在数据时代,未来信用监管工作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共建共享、高效便捷三大原则,采取‘契约式’监管模式,更要协调好信用监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作关系。”

以信用修复重塑社会诚信

“老师,您好,请问信用修复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在主旨演讲结束后,湘潭大学一位学生的提问让大家聚焦到“信用修复”这一关键词。

石新中从信用立法的角度回答了上述问题。他表示,我国信用立法的制度设计有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一是要加大对失信惩戒的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要构建保障社会信用体系运转的法律制度;三是要兼取中国农业文明及西方工业文明的法律思想,构建信息文明时代的信用制度体系。将严重败德行为列入失信惩戒的范畴,保护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修复机制。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悦认为,信用惩戒以负面惩戒的方式令失信主体因其行为付出代价,倒逼失信主体重视诚信,信用修复以正面引导的方式帮助失信者脱离负面评价,重塑自身信用提升整体社会信用状态。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国家层面已有相关的文件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路径和实施方法。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等内容。

“当前我们不仅要解读好现在的信用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信用惩戒与修复的解决必须依靠国家层面的立法。现有一些政策文件代表着国家在积极推进信用立法的发展,多一些政策依据的法理角度的探讨,能提升大家对信用问题的认知深度,有利于形成信用立法共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