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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爱心受伤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乱象该如何规范?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18
导读:11月6日,国内首例网络个人大病筹款平台起诉用户案宣判,平台胜诉。可以说,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快速兴起,给很多罹患大病而又身陷困境的病患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筹款渠道,不过其中也滋生了诸多乱象,透支了公众的爱心与善意。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行为应如何规范?平台应如何作为?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学者和业内人士、读者一道探讨,敬请关注。
避免爱心受伤立法司法都要有所作为
金锦萍
近年来,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并不鲜见,从“罗尔事件”“南京女童事件”“小凤雅事件”到近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纠纷的宣判,不断将这一貌似立法未予以明确厘清边界的问题带入公众视野。
慈善法调整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行为,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的行为。但是诚如立法机关的解释,个人大病求助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调整。当初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这一选择,并非刻意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的特质。“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能够托底,商业保险并未普及与普惠,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
同时,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个人求助尽管不受慈善法调整,却依然需要遵循其他法律规范。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即附特定目的的赠与。此特定目的便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就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会构成诈骗罪并被定罪量刑。
如果个人只是凭借自己的社交账号或者在网络社区发起大病求助,这一行为会因缺乏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背书而影响面有限,但是这一状况随着以此为业的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兴起和迅猛发展而发生变化:一方面,慈善法留下的自由空间给了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以发展契机,而且其的确满足了群众的急难救助需求。从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水滴筹已经为大病患者筹集了235亿元的款项,超过2.8亿用户参与其中,救助行为达到7.5亿人次。另一方面,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存在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也引起有识之士的担忧。其中最为聚焦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确保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目的而不被挪作他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外乎以下内容:核实求助人基本信息、进行风险提示、遵循避风港规则、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和披露款项使用情况等。但并不包括以原告身份向违反法律或者约定的筹款人提起诉讼。不过,此次朝阳法院的一纸判决,肯定了包括水滴筹在内的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拥有诉权,这也意味着平台应承担起如下义务:作为所募集款项的受托人,代表众多慷慨解囊的民众,向违反约定或者刻意欺诈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这一义务的承担有其现实原因:慷慨解囊的民众均以小额赠与为主,既无动力也无精力去提起要求返还赠与款项之诉,而提供筹集款项服务的网络平台不仅掌握着筹款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担负着向赠与人报告的义务,所以当其获取筹款人违法违约行为的证据之后,提起诉讼应是题中之义。至于其诉权是否因为众多赠与人的明示授权而取得,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的设置而解决。
当然,立法机关解释慈善法不调整个人大病求助,并不意味着法律也自此放弃调整以此为业的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此次朝阳法院还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以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确实得审视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规制之道,寻求一种新的平衡:确保个人陷入困境时的求助权利,同时理性制定以此为业的平台的行为规范。
笔者以为,个人求助网络平台发展大致会有两个发展路径:其一,作为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来运行,但是需要进行独立核算,且厘清其与企业其他业务板块之间的关系;其二,设立一个非营利组织来专门运行,确保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和其他收入来源的状况下,为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从所募集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也是合理的(当然这一信息应该公之于众)。不同的路径选择将配套以不同的规制方法:前者着重于确保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尽管是商业企业,但是资金安全和目的锁定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后者则通过非营利组织法的财产规范予以保障。根据法律性质对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治理的思路,尽管无法杜绝欺骗和误导,却是人类理性呵护善心的不懈努力。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遏制乱象可借助医院力量
徐建中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乱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求助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平台规则欠完善出现了漏洞、申请者受利益驱使缺乏应有的诚信,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医院在对大病筹款总额的评估上尺度太过模糊。纵观近年来的筹款目标,在医院的一纸诊断证明书下,求助额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但很多都和患者实际需要救助的费用出入很大。
作为医院,虽然患者病情千变万化,愈后难定,但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还是有能力对筹款目标做出一个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首先,目前很多患者都有医保,且报销比例不低,在评估时理应减去这一部分;其次,现在各地基本都实行了大病保险,对于高额费用可以进行二次报销,这一部分各医院都有具体补偿标准,核算出来并不难,所以也应在评估时进行削减;第三,很多地方民政部门对大病住院患者也有一定的补偿,这一部分也应纳入评估之列。比如一位患大病的农村经济困难患者,如果花费了20万元,合作医疗大概可报销10万元,二次补偿大概可报销4万元,民政大概可补偿5000元,那么按实际评估,筹款目标则可以定为5.5万元。
有了这种相对精准的评估,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堵住筹款目标虚高的漏洞,当然,这种评估也只是相对准确,难免还会出现一些筹款用不完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平台能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将所筹款项直接汇至患者所在医院账户,而非汇至发起人个人账户,那么筹款便都透明起来,就算有人想虚报额度或者改变筹款用途,也无机可乘了;如果筹款用不完,也可及时通过平台返还给捐助者,或者再帮助其他求助者。
作者系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医生
慈善组织需提高服务意识
刘国梁
面对网络个人大病救助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的确有必要要求平台加强管理。但在此之外,我们也要反思,公众为什么更执著于通过网络平台求助而不是求助于慈善组织?
众所周知,慈善组织不能针对特定的个体发起募捐,其受益人应该是非特定的大多数社会成员,但实际上,有很多慈善组织本身就有针对大病求助的业务范围,甚至就是为资助几类特定疾病而专门设立的。不过,从实践来看,很多人在罹患重病后往往不知道如何找到慈善组织,应该找哪类慈善组织,即使找到相应的慈善组织也要经历特别繁琐的程序,募集的款项最终也可能是杯水车薪,往往不能满足治病需要,这也是很多求助者偏好准入门槛较低的网络平台申请救助的现实原因之一。因此,作为慈善组织也应提高服务意识,主动扎根基层,在核查求助者信息真实的提前下,尽量优化救助审批的服务流程,让求助者能够快速通过慈善组织得到帮助。
总之,对于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行为,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现有法律保留网络求助平台这一便捷通道;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应当积极引导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与慈善组织对接;同时,平台方也要加强制度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从而共同呵护捐赠者的善意,确保所赠款项实际用于医疗救助。
作者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台不仅要扬善还要止恶
水 滴
网络个人大病筹款平台设立的初衷,是利用互联网科技集合社会的小善力量,为陷入大病困境的个人和家庭带去希望、温暖和帮助,但本该美好的事物,却因为少数人不诚信让筹款蒙上了一层灰尘。这不仅大大伤害了积极捐款的爱心人士,还打击了整个社会献爱心的积极性,更可能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
水滴筹在平台《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旨在扬善的同时,也能止恶。此次朝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不诚信筹款行为的警示,也是对整个社会善心善行的捍卫。
为了保障发布在平台上的求助信息都是真实的,水滴筹通过证明材料审核、第三方数据校验、医院实地探访等核实方式,构建了内外部联合、线上线下协同的层层审核机制。在求助发起、传播、提现等整个过程中,会借助社交网络传播验证、大数据监控、舆情反馈等技术和手段对求助信息进行全流程的动态监控。对于监控到的问题,平台会在第一时间启动全面调查。在筹款项目通过审核及公示无误后,平台也会优先打款给医疗机构、慈善组织等,用于患者治疗,避免挪作他用。
今年3月,水滴筹联手公安部门,启动了加强警企联动的“清流计划”,截至目前,已联合多地公安严厉惩治了涉嫌刑事犯罪的5名不诚信筹款人。今年11月1日,水滴筹还联合公安部门启动了针对网络筹款专项合作的“反诈行动”,旨在营造诚信上网、诚信互动的互联网环境。未来,我们也将不断完善平台规则和操作流程,迭代升级风控机制,联合更多力量捍卫社会爱心。
作者系水滴筹工作人员,记者张维采访整理
维护秩序不能仅依赖司法
木须虫
从维护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秩序来看,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诉讼有标本意义。不过,必须理性地看到,司法所具有的功能向来都是兜底的,而且都只是针对个案的。事实上,有关网络个人求助“诈捐”的争议自诞生以来就不曾停息,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不断蚕蚀着社会对网络众筹公益的信任。像这一个案中被司法认定求助人未尽到的义务,就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求助者不如实说明财产等相关情况,导致求助者的诚信以及个人求助平台的公信力也越来越受诟病。
这些现象说明网络个人求助平台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从而出现了一些可以预知的风险。所以,只是在纠纷发生后借助司法诉讼兜底,而非加强前置管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此次平台虽然获得了司法的撑腰,但还要有所反思:如何制定更明晰的求助信息报告制度,并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核实;如何加强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把管理从“筹”延伸到“用”,把更多纠纷防范于事前、事中,而不是简单地依赖筹款项目发起者的诚信自律。
当然,规范网络个人求助也需要各个层面的撑腰,包括司法但又不能止于司法,比如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个体发起网络求助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需要让渡的权利,又如明确公共管理部门向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查询、审验的条件等,从而共同创造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健康有序运营的环境,防控纠纷的发生。
作者系湖北省咸宁市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