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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市场秩序的“枢纽”——论市场监管的贯通之道
来源 :信用山东-信用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13
高效能的监管是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必由之路。实现高效能监管,必须抓住监管的主线,即监管的“纲”。
市场主体的高速增长、市场业态的不断变革、市场行为的日益活跃、市场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使市场监管“事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唯有变革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科学、简约、贯通的监管体系,才能解决监管难题,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交往的“通行证”,是连接经济与社会交往的枢纽。信用缺失,既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也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紧张,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代市场监管,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透过纷繁复杂的市场具象,理清信用与市场秩序及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抓住“信用之魂”,探究市场监管之“道”,从而打通监管链条,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1、诚信与市场秩序
诚信不是现代社会的发明专利,古已有之。不过,在传统的语境下,诚、信是一种互训关系,诚即信,信即诚。诚与信,在《尚书》《周易》《礼记》《论语》等经典著作中出现的频率颇高。历代大儒对此多有阐述。
在传统文化中,诚即“毋自欺”,也就是实,强调内在的道德品性。《孟子》一书中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讲述成人之道的《大学》强调“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把诚作为由知到行的重要一环,是根本的道德修养功夫。
信,就是信用,强调“言必行”,是践行信义之规范,即“诚”之用。有学者考据,“信”出现在文字记录中,比“诚”还要早。“信”作为诚的外化,是看得见、能感受到的“行迹”,是判断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的依据。信是“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对于信之重要,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极为重视。孔子的“民无信不立”,魏征的“信为国本”等等,流传至今。
诚信是集诚实与信用为一体的复合词,是目前社会建设领域频繁使用的概念范畴。在日常语境中,诚信与信用也经常混用、混淆。不过,诚偏重于道德层面,是个体的内在修养;信,则是信用,是诚的外化,是内在道德转化为社会、经济行为的表现。诚是信的内在依据,信是诚的外在表现——诚为信之体,信为诚之用。所谓体,就是根本,就是缘起;所谓用,就是具体的功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涵盖整个社会领域。诚信是强调内在道德修养与外在行为的规范,体现的是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和社会信用状况。信用是一个更具经济学、法律学特点的概念。与社会道德领域不用,在考察人们的经济、法律行为时,更重视的是“诚”之外在表现,即根据“诚”之“行迹”,判断其是否守信、行为是否合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契约是保证信用的基本形式。按照契约交易,就是市场上基本的守信行为。政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所有的参与者,以信用为重、按照契约办事,市场秩序就会井然有序,交易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市场就会高效运行。反之,市场就会混乱无序,交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效率就无从谈起。在极度失信的情况下,市场交易难以为继,经济难以运行。
2、市场监管之“纲”
没有信用基础,市场交易就无从发生,更不能持续。现代金融体系,就是以国家、企业、个人的信用为基础构建而成的。信用之重要,不必多说。但是,对于信用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之关系,研究有待深化、细化、系统;同时,对于如何借助信用监管提升经济和社会治理水平,则更需深入。
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孕育了自然经济之下的信用观。但是,古代中国社会信用观,扎根于血缘与地缘交织在一起的熟人社会,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大有不同。在现代社会,信用不仅仅是判断一个人道德如何的依据,还与个人或组织的生产、消费、生活、学习息息相关,成为维系经济社会关系的枢纽。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已经把政府、市场主体、个人捆绑在一起,是一个整体的生态链。正因为此,信用渗透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把经济社会无缝焊接到一起。与自然经济时期相比,因为交易的无处不在,市场经济使人们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信用就显得如空气般重要。自然经济下的熟人社会,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去依靠熟人生产、交易、借贷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转向以信用为基础、以交换为特点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人能成为荒岛上独自生活的“鲁滨逊”。
社会变迁意味着旧秩序的打破与新秩序的重建。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基于良知与人情构建的道德礼俗秩序,必然为基于契约而构建的信用法治秩序所取代。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经济社会领域广泛存在的“信用缺失”,主要是“道德滑坡”引起的。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恰恰混淆了原因与结果——事实上,正是因为经济关系的变化,导致了自然经济下形成的信用资源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信用资源的需求,才造成了所谓的“道德滑波”。正因为此,仅仅依靠提倡诚信,并不能解决社会道德领域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制定信用法律、完善信用体系,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之网,提升包括诚信在内的社会道德水平。
市场监管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联系经济社会生活的纽带。它贯穿于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的各个环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在生产环节,降低产品质量标准,就是一种违法失信行为;在交换环节,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欺诈、夸大宣传等等,都是有违诚信的行为;在消费领域,预付消费诈骗、不履行售后义务等,都是不讲诚信的行为;至于在分配领域,偷税漏税,拖欠乃至克扣员工工资等,根本上都是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
总之,面对千千万万、千变万化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当然应对其具体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需要牢记的是,信用才是“具象”背后的“共性”,才是市场有序或失序的根源。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就是抓住信用这个根本。在此基础之上,变革监管思维、打通市场监管链条、构建监管体系,才是治本之道。具体说来,就是以完善信用法律为核心、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作用,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3、信用立法是核心
无规矩难成方圆。围绕信用构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当务之急是加大立法力度,出台一部目标宏大、体系完备、执法有据的信用法。
笔者曾强调这样的观点:市场经济下的信用内涵,远非传统社会可比。我们所构建的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一项平地起高楼的工程。传统社会留给我们的信用资源,实在太单薄、太零散。与此相关的信用监管经验,更是不成体系。因此,关键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体上进行系统、合理、科学的设计。
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及信息化的推进,信用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宏大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重视。国家出台了《2014—202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绘制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图;一系列与信息公开、征信、信用监管有关规章的出台,也为加强信用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
在传统礼俗社会,道德在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而道德靠良心、清议、习惯等发挥作用,核心在于良心或曰良知,自律是其首要特征。道德的自律作用,能提升个人修养,并通过榜样的力量对社会起到教化作用,形成积极向善的风气。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是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范、惩治,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其主要特征是他律。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社会,对社会主体来说,守法是基本的道德底线,对法律心存敬畏也是法律内化的基本要求。
与道德相比,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更具刚性、更直接、更明确。在整个社会信用资源比较匮乏、社会整体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加大信用法治建设力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法律通过明确的表述,清楚地告诉社会成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这就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采用这样的方式,正是遵守了法律的规范,就是行为之善,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在生产生活中获得便利;而违反法律,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是法律的惩恶。所谓惩恶,就是以强制手段、以财产损失、限制自由等方式,让为恶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以儆效尤。惩恶,是彰显善的另类方式,就是用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在现代社会,法治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起着基本的规范作用。因此,借助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是信用建设的基本路径。
欧美等国家在信用立法、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或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以美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就把信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并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了征信评信制度评级机制。美国的信用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几部。这些法律奠定了美国信用社会的制度基础。除此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在整个社会编织了一张“信用之网”。在这张大网之下,每个人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活的正常进行,都十分重视自己的信用。正因为此,信用成为规范个人或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效率的基本手段。正是借助这一手段,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降低了监管成本,提升了监管效率。
说到底,信用之所以能成为人人重视的资源,成为市场监管的核心,与信用的存在方式有着必然的联系。信用与人的一生相伴,一个人的声誉,是信用不断累积的结果;市场主体的信用也是如此。作为不断累积的无形资产,良好的信用乃至信誉,会有助于其生产、交易、信贷等,使之成为市场竞争的胜出者。而较差的信用或名声,也必将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最终成为市场竞争的淘汰者。有时我们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强调的就是这个意思。作为监管者,就是要从这个根本出发,通过信用法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强化信用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引导个人和各类组织,像孔雀爱惜羽毛一样,爱护自己的信用。
4、打通信用监管的链条
信用法规的初步建立和信用体系的加快建设,正在悄然改变着“信用缺失”的状况。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个人或市场主体越来越意识到信用与消费、信贷、企业竞争力的密切关系。尤其是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公示制度,使守信者得到便利,让失信者“扬名天下”,正在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与此同时,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已具雏形,且威力初显。
市场监管职能的整合、监管体制的改革,为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推进信用立法建制、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方面,有着众多优势,必定大有可为。坚定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思路,打通信用监管的链条,是深入探索市场监管模式的战略性目标。
以信用为轴心,进行市场监管制度设计。要想实现高效能、可持续的市场监管,就要改变把具体市场行为作为主要监管着力点的思路,以信用为基础,着眼长远、长效,系统、科学、整体设计监管链条,理顺监管环节。信用是贯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通行证”。同时,它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市场主体准入、竞争、退出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制定和修订法律时,就要把诚信原则一以贯之地渗透其中,突出激励诚信、严惩失信的监管导向,使信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成为市场秩序和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
通过整体性制度设计,使信用从监管之“术”上升为监管之“道”,从监管的一个方面成为贯穿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立足之本,打通市场秩序与信用监管的逻辑关系。
破解信用监管难题,夯实信用监管基础。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而难点在于部门、行业、地域间信用信息的孤立、隔离。信用信息的范围很广,与所有个人、组织的交易、消费等活动紧密相连。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着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交易行为等大量基础性信息,但这并不是信用信息的全部。银行、税务、公安等众多部门,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掌握着属于本领域的相关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如何归集到一起,乃至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基础。没有全国一体、行业共通共享的信用信息库,信用监管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企业年报、经营异常名率、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的推行,为围绕信用构建新的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些探索和实践,已经初步勾勒出信用监管的链条,初步形成了新的市场监管模式。与以往市场巡查等“人盯人”的初级监管模式相比,这无疑更符合市场形态日趋复杂、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信息技术更加发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现状及变化趋势。
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和面向整个社会的公示系统,是信用监管的两个关键。在实现信用信息“一体共享”的同时,要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完整整地向社会披露,发挥社会监督、社会共治的作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惩戒失信的大框架已经形成,当务之急是针对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改造技术流程,完善监管制度,使信用监管更加简约、高效,最终使信用监管从部门职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发挥市场作用,完善资信评级体系。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孕育,建立了客观、公正、系统的资信评级体系,促进了信用信息的市场化、规范化,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交易。同时借助这一手段,使信用信息成为宝贵的市场和社会资源,既促进了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规范、高效运行。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作用,培育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资信评级体系,也是未来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守信是守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高效的信用监管模式、规范的市场评级,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一旦如此,前述谚语所言必会成为现实。( 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学院副院长 李清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