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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倒卖银行卡”,最终“卖”了自己的“人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4-27

涂某某、李某某都是某知名大学的在校大学生。涂某某在一次活动中遇到了自称姓杨的老板,他要收购用于电商店铺走账的银行卡,一套1500元。涂某某听了很是心动,不但把自己的三套银行卡卖给杨老板,还在朋友圈打起了招聘兼职的广告。李某某在朋友圈看到涂某某发的广告,正好手头缺钱便向他询问。听说兼职的内容就是借用本人办理的银行卡用于公司走账,平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及网络赌博的李某某立刻心领神会,觉得办卡走账这钱很好赚,便办理了多套银行卡给涂某某。


每套1200元的丰厚报酬让李某某尝到了甜头,他很快介绍了多名同学去办卡交给涂某某。多名办卡的同学都对银行卡的用途产生了质疑,但是李某某打包票称没什么问题,很多同学便纷纷办卡并提供给李某某。

涂某某、李某某多次供卡卖卡,两人都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违法犯罪活动,但觉得自己不直接用这些银行卡,至于别人拿去做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应该也和自己没什么关系。两个月后,因卖给涂某某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钱款本案案发。




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售卖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涂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犯罪时均系在校大学生,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真心悔过,故建议法院对二人适用缓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因其隐蔽性成为各种犯罪发生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传播淫秽物品、洗钱等犯罪行为都需要用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从而滋生非法倒卖银行卡的产业。一旦这些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就有可能导致他人和社会利益被侵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否则,不仅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关键字: 李某 银行卡 网络 大学生 姓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