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枣庄官方网站!今天是:
弘扬诚信文化 建设诚信社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16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还试图通过逃匿等方式拒不执行。
 近日钱某就因此被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间,经海宁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人钱某应归还王某等10余名借款人借款及利息共计90余万元。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钱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于是当事人均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海宁法院向钱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相关材料送达后,钱某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执行相关裁判,还将其收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0余万元取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等,致使海宁法院生效裁判无法得到执行。


案发后,钱某积极偿还债务,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了王某等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钱某归案后积极履行相应债务,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及取得部分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文章关键字: 法院 义务 法律 钱某 能力